申请人:共和艾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376193号“REPUBL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102417号“芝士共和国CHEESE REPUBLIC及图”商标、第15323522号“牛奶共和MILK REPUBLIC”商标、第20928870号“宝宝共和国BABY REPUBL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