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19772号“连氏御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北京市海淀区政府授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连氏艾灸、连氏针法、连氏饮膳三类项目传承保护单位。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与第24797785号“连氏商城”商标、第6073019号“连”商标、第3033961号“连”商标、第25337290号“连”商标、第20838837号“连氏云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证书;文献摘页;获奖情况;媒体报道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