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300239号“西施茶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21299号“西施”商标、第3387319号“西施及图”商标、第4661113号“西施”商标、第25460053号“西施xishi”商标、第11095041号“西施XISHI及图”商标、第12095115号“西施磨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整体外观、具体含义、显著主体、呼叫及首字发音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从行业属性、产品领域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相关的消费群体也完全不同,在实际生产、服务、销售、推广和使用中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宣传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经商标局审查予以驳回,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