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蓝鼎济州开发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53487号“济州神话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济州神话世界”整体具有其他含义,表示的是申请人韩国知名的度假区。此外,申请人注册地和营业地均在韩国“济州”,且韩国济州岛政府已出具官方确认书,确认对于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和使用无异议。申请商标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7154963号“神话世界MYTH 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等方面有明显不同,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与申请商标冲突的商品上已经无效。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中文官方网站部分打印件;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简要译文;济州特别自治道政府出具的确认书(经过公证认证)及简要翻译;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18年4月14日已被商标局以撤三字(2018)第Y004266号决定予以撤销其在“1.运送乘客;2.运送旅客”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委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04期《商标公告》上。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济州神话世界”整体具有区别于“济州”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禁止使用之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在“1.运送乘客;2.运送旅客”服务上的注册已被商标局撤销,在上述服务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观光旅游运输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除“1.运送乘客;2.运送旅客”以外的其他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