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饶市天达速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560184号“广信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5469260号“广信尚府 GXS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81074、6281075号“廣信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三)在含义、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在地及经营项目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引起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根据一致的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其显著特征更加显著,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8年5月6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 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旅游房屋出租;餐厅;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馆;养老院;汽车旅馆;备办宴席;茶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私人疗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广信府”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广信尚府”、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及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廣信”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各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所述地域差异等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