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穗好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23350号“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硬”组成,指定使用在“床垫;床;茶几;婴儿学步车;凳子;学校用家具;家具;沙发;婴儿用高椅;枕头”商品上,仅表示了商品的品质等特点,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