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蒂卡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6328071号“MEDICA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7859332号“Media Go”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