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悉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65499号“AR悉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9358311号“悉游记XIYOU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商标档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市场营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策划”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认读文字“悉游”,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