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方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61732号“方庭FANGTING COMMU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在第9、16、35、41、43类上,申请商标为经艺术设计的文字“方庭”,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致造成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在第9类上,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59984号“COMMU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994556号“COMMU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主体、呼叫上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上,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59984号“COMMU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主体上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3类上,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6809382号“COMMU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主体、呼叫上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16、35、41、43类全部复审商品与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