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26982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G1269828

阅读:100803 2018-1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优仪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98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3919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由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现撤销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

  申请人:优仪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98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3919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由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现撤销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8230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控制器;电源装置;远程等离子体和离子源;热工测量和传感系统;热传感器和热控制器;用于储存能量、电网控制、集中数据收集、双向控制、双向监测的计算机操作软件,以及存储数据和信息用计算机软件,上述均用于太阳能逆变器和相关的电气设备;存储解决方案,即计算机存储器,计算机数据存储用空白的可刻录光盘/数字化视频只读光盘及空白磁带,以及空白的计算机磁带,上述均用于太阳能逆变器和相关的电气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源控制器;电源装置;远程等离子体和离子源;热工测量和传感系统;热传感器和热控制器;用于储存能量、电网控制、集中数据收集、双向控制、双向监测的计算机操作软件,以及存储数据和信息用计算机软件,上述均用于太阳能逆变器和相关的电气设备;存储解决方案,即计算机存储器,计算机数据存储用空白的可刻录光盘/数字化视频只读光盘及空白磁带,以及空白的计算机磁带,上述均用于太阳能逆变器和相关的电气设备”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26982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G126982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471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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