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汉王清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53631号“清风智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801976号“清风 TVO”商标、第12859005号“清风DJ vvvdj.com”商标、第12858957号“清风音乐网”商标、第22193316号“清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清风”与四件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清风”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材料测试等服务与四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材料测试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