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98962号“和昌H-CHAN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独创商标,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627142号“HTCHAN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