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98540号“和昌H-CHANG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和昌H-CHANGE 20998540

阅读:39502 2018-0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98540号“和昌H-CHAN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独创商标,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125556号“禾昌Hi Ch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

  申请人: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98540号“和昌H-CHAN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独创商标,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125556号“禾昌Hi Ch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和昌”为重要组成部分,该部分与引证商标“禾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998540号“和昌H-CHANG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和昌H-CHANGE 2099854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465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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