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69392号“XINHUANEW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120808号“新华 XINH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79110号“新华社电视 XHTV XINHUA NEWS AGENCY Televi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353696号“新华社 XINHUA NEW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同意书,引证商标三正处于驳回复审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部分领导视察图片、申请人相关资质及荣誉、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共存协议等。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经我委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现处于诉讼程序中。
2、由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共存同意书上显示,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新华通讯社同意申请人在第16、35、38、42类等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并注册带有“新华”字样的商标。
我委认为,由我委查明的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仅同意申请人在相关类别上注册并使用带有“新华”中文字样的商标,并未同意其注册并使用带有“XINHUA”英文字样的商标,故该份证据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英文“XINHUANEWS”与引证商标二“新华社电视 XHTV XINHUA NEWS AGENCY Television及图”在整体认读、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XINHUANEWS”中,“NEWS”在指定服务上显著性较弱,“XINHUA”为其显著认读英文,该英文与引证商标一英文“XINHUA”在字母构成上相同,与中文“新华”在呼叫上相对应,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闻社服务;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通讯社;数字文件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决定结果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委不再对该商标予以评述。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