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思源致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唯梦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920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根据企业的经营项目独创而成,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4530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根据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应被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公司简介;2、米呱项目简介;3、宣传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两商标指代事物相同,且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