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大宇无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95547号“SNAPTUB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SNAPTUBE及图”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203004号图形商标、第115017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