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雅客集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61899号“雅客集 yaker's collection since199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自申请人的企业字号,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805686号“雅客 ya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组成及呼叫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办公家具、家具、椅子(座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