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乐浣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67147号“Lemon Rem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280525号“LEMOO&LEM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315702号“Lemon&Lem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元素、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一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百科关于“开心消消乐”的介绍;2、申请人所获游戏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3、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已经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Lemon Remon”与引证商标一“LEMOO&LEMOO”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近似,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领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亦不足以否定混淆误认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