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KYB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3039号“MONOM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831338号“MOTOM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交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和报送清单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MONOMAX”与引证商标“MOTOMAX”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减震器、运载工具用悬置减震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链、陆地车辆用离合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