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云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97569号“张小花 ZHANGXIAOHUA 奶茶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300820号“张府小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组成元素、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巨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茶(非奶为主)、果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张小花”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张府小花”之中,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上也无明显区别,指向具有同一性,整体视觉印象具有一定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认为其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巨大差异之主张,并非是判断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必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