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体斯伯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9626808号“Ti LI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715474号“lit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46761号“TITOOL”商标、第4715475号“li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且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届时引证商标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二的相关行政决定书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由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由我委驳回复审决定驳回,该裁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并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