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57541号“幸福西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幸福西饼 21057541

阅读:97135 2018-03-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幸福商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百瑞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1057541号“幸福西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9362113号“幸福”商标、第10248905号“幸福 365及图”商标、第14069309号“幸福 365…

  申请人:深圳市幸福商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百瑞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1057541号“幸福西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9362113号“幸福”商标、第10248905号“幸福 365及图”商标、第14069309号“幸福 365及图”商标、第15685154号“幸福圈子 幸福及图”商标、第8295998号“幸福网店商城”商标、第8526062号“幸福购物”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读音、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幸福西饼”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此外,“幸福”二字已被多人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予以申请注册,故“幸福”两字无法区分服务来源,引证商标一丧失显著特征,不应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申请人的公示资料;2、地铁、小区推广图片、商城首页截图;3、广告投入统计资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尚在审理中,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注册商标。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再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汉字“幸福西饼”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汉字“幸福”,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均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寻找赞助”等其余服务上 ,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误认为标有申请商标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在“寻找赞助”等其余服务上宣传使用已足以产生与引证商标一的可区分性。其它含有“幸福”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用,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等其余服务上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057541号“幸福西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幸福西饼 2105754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435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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