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桂平市奥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64303号“店小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705645号“小五店大牌档”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