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建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44372号“建科门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530706号“科建电气KEJ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建科门窗”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科建电气”在呼叫、外观及消费者的整体印象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门;窗用铁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用金属附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对象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