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迪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505975号“MediCap MVR Li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能够作为商标注册。与申请商标完全相同的第21507474号商标已在第9类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医疗分析仪器等商品上缺乏显著性,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