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774368号“食源上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食源上品 21774368

阅读:120591 2018-03-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张毅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74368号“食源上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独创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449725号“食源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59074号“食源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

  申请人:张毅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74368号“食源上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独创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449725号“食源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59074号“食源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引证商标一的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食源上品”与引证商标一“食源居”、引证商标二“食源坊”相比较,均含有“食源”文字,含义亦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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