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鄢煜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38167号“壹九柒八老五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018049号“善女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82270号“唐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标识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