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四季华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54303号“宝笑美Bao Xiao M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9482616号“宝笑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实际使用材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尿布等全部复审商品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制和纤维制婴儿尿布(一次性)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宝笑美”及其拼音组成,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基本相同,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