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瑞卡乐宝瑞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22207号“NIOB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6901393号“7nieb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将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商议共存事宜。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