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813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旗下品牌“腾讯优图”的形象LOGO。经申请人实际使用已具有较高的区分性和显著性,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26287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待定状态,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腾讯优图简介和媒体相关报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