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澜海数字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8月15日对第19420610号“澜海数字精装 LHDT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4077647号“海澜 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极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3月2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05月0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咨询、家具保养等服务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7类家具制造(修理)、干洗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经续展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根据申请人主张的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我委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的中文部分“澜海数字精装”中的显著文字“澜海”与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文字构成相同,鉴于中文有从左至右或从右至左的认读习惯,二者在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保养、木工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制造(修理)服务的内容、目的及服务对象相同,已构成类似服务。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在家具保养、木工服务上的注册已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宣告无效。
另,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家具保养、木工服务外的建筑咨询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制造(修理)、干洗服务的内容、目的及服务对象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在除家具保养、木工服务外的建筑咨询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维持注册。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家具保养、木工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除家具保养、木工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