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天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驰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33340号“星国际九九九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180270号“G999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311760号“万珠金 999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778088号“贵玲珑 999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745746号“本利9999萬純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100091号“梦金园 999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17842号“九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547472号“星光国际传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9243693号“9999 银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整体外观、构成、呼叫、含义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名下商标的商标信息档案作为主要证据(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八经我委审理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07441号驳回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八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艺术家演出的商业管理、表演艺术家经纪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艺术家演出的商业管理、表演艺术家经纪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七中“传媒”二字用作商标的组成部分显著性较弱,故引证商标七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星光国际”。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星国际”与引证商标七的显著识别部分“星光国际”文字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