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268371号“袁家八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袁家八炖 22268371

阅读:69533 2018-05-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内蒙古袁氏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元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68371号“袁家八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2837285号“袁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

  申请人:内蒙古袁氏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元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68371号“袁家八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2837285号“袁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八炖”指定使用在饭店等服务上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均为“袁家”,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268371号“袁家八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袁家八炖 2226837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4235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