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市阿根园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837987号“PGE PRODUCTORA GANADERA ENTRERRIA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784724号“璞希 P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请求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简介;
2、参加展会的照片等;
3、申请人产品包装照片;
4、产品销售发票。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PGE”与引证商标独立认读文字“PCE”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