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HANDELSONDERNEMING HAVO B.V.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信方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773116号“CREA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18122261号“Cre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265871号“Cre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分别于2018年3月27日、2017年2月13日转让至哈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HANDELSONDERNEMING HAVO B.V.)(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同为HANDELSONDERNEMING HAVO B.V.,上述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