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魔视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14775号“魔视互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经审理查明认为: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4462941号“魔视”商标专用期至2017年10月13日,期满未续展注册。据此,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