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6889号“LIZARD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LIZARD及图 246889

阅读:84653 2018-05-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同琦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非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前:鳄鱼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6889号“LIZAR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撤三字[2016]第Y006506号决定,于2016年08月18…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同琦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非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前:鳄鱼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6889号“LIZAR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撤三字[2016]第Y006506号决定,于2016年08月18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复审商标原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其提交在2012年12月23日至2015年12月22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被申请人并未对复审商标进行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身份证复印件、网页证据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复审商标原所有人出具的声明书

  3、京东在线服务协议

  4、北京优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

  5、鳄鱼恤(中山)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北京优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协议及发票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委调取了商标局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复审商标原所有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鳄鱼恤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包含于上述证据之中。

  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

  被申请人在评审期间提交了答辩补充证据:

  6、企业信息查询复印件

  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许可使用期限:2016年3月30日至2026年3月29日)

  8、商标被许可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发票、微商截图复印件

  9、图片证据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1985年03月3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经商标局审查于1986年03月30日核准注册,于2016年12月20日转让至中非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6年03月29日。

  我委认为,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2012年12月23日至2015年12月22日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所有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9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4、5、6不能证明鳄鱼恤有限公司与鳄鱼恤(中山)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代理关系,或两者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故后者的使用证据不能理所当然的认为是复审商标原所有人鳄鱼恤有限公司的使用证据;证据7、8不能证明其使用时间在2012年12月23日至2015年12月22日之间。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其于2012年12月23日至2015年12月22日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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