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73544号“战客联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战客联盟 20473544

阅读:88013 2018-05-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战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73544号“战客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396940号“战地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459410号“战舰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591113号…

  申请人:杭州战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73544号“战客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396940号“战地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459410号“战舰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591113号“战地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961274号“战神联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672326号“战歌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752247号“战神联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206820号“战争联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设计理念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应当认定为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现与申请人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足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合作协议、宣传页及APP截图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初步审定并公告;引证商标四在培训、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战客联盟”与引证商标三“战地联盟”、引证商标四、六显著识别文字“战神联盟”、引证商标七显著识别文字“战争联盟”均仅一字之差,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游戏器具出租、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培训、组织彩票发行、组织表演(演出)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游戏器具出租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培训、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培训、无线电文娱节目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组织表演(演出)、游戏器具出租、经营彩票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三、四、六、七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影响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473544号“战客联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战客联盟 2047354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42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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