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可尼斯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青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0006152号“Poro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22915号“Poro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Pororo”文字与引证商标“Pororo”文字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2类无酒精饮料、果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2类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