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533840号“托美尔装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托美尔装饰及图 22533840

阅读:151066 2018-05-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星悦整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神州华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33840号“托美尔装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2259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943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231849号图…

  申请人:广东星悦整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神州华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33840号“托美尔装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2259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943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2318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5163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1105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图形设计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经在类似服务上共存,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已被商标局驳回,且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字“托美尔装饰”和图形组成,其中图形为其显著标识之一,该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图形相比较,其在造型、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质量检测、服装设计、地图绘制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分别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检测、服装设计、地图绘制服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533840号“托美尔装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托美尔装饰及图 2253384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421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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