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894693号“Svvei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vveil 15894693

阅读:82860 2018-05-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重庆国之四维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欧勒卫浴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7月14日对第15894693号“Svvei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拥有“swell(四维…

  申请人:重庆国之四维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欧勒卫浴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7月14日对第15894693号“Svvei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拥有“swell(四维)”、“golden swell(金四维)”两大知名品牌,“swell”于2010年1月15日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golden swell”为申请人的高端品牌,于2010年被评为重庆市著名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1403567号“sw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摹仿,具有较强的主观恶意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商品关联性极强,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使相关公众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swell”产生混淆与误认,致使申请人“swell”商标的信誉受到损害。三、被申请人持续不断的模仿申请人商标,其恶意攀附申请人商标知名度及企业影响力的主观恶意极为明显,对消费者及卫浴行业的市场秩序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四、被申请人不仅在商标申请上已构成商标侵权,在实际应用中,已构成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投诉,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渭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对相关侵权产品予以扣押。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四维所获荣誉证书;

  2.部分加盟合同及发票;

  3.部分商标证书及专利证书;

  4.企业办公与生产环境;

  5.产学研中心;

  6.质量相关证明文件;

  7.近三年广告宣传审核统计及相关材料;

  8.维权材料。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9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16年4月7日在第11类卫生间用消毒剂分配器商品上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由四川陶瓷厂于1998年9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1类坐便器等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20年5月27日。引证商标经变更、转让,现所有人为重庆国之四维卫浴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委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经合议组评议,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在于: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间用消毒剂分配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坐便器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本案申请人证据中相关宣传使用资料、保护记录等所体现的时间跨度、宣传力度、地域范围等均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引证商标已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并具有广泛影响力和知名度。故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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