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商标受让人):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原申请人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因第22509384号“九州好药师www.ehaoyao.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复审期间,申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9935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880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均为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为同一主体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