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货兜(厦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63489号“货兜Huodu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204323号图形商标、第173145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且已经拥有了大量的客户群体。三、在先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图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关于“货兜”的网络报道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信息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货兜”、拉丁字母组合“Huodull”及图形组合而成,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图形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近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