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乐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93584号“乐培心理LEPEI PSYCHOLOG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乐培心理”、拉丁字母组合“LEPEI PSYCHOLOGICAL”及图形组合而成,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952587号图形商标、第2010004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因引证商标一、二的初审公告时间均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时间,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