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麦森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市天嘉鑫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麦森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8月02日对第18230384号“麦森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明显审查不当,造成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6907351号“麦森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共存,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证据。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辨。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3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9月13日通过初步审定,于2016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2月13日通过初步审定,于2017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争议商标“麦森哲”与引证商标中文部分“麦森哲”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上述不类似服务上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