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梵树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71781号“梵树FANSH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8701804号“梵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与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并存。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梵树”与引证商标“梵树”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