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斯特教育、清洁、化妆品、技术、建筑材料及工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83185号“Thoughtful choi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10072号、国际注册第1308240号“L CHOIC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12248号“L CHOICE PRIM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注册申请均已被商标局依法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未能获准注册,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244487号“辰森 CHOICE及图”商标、第7856478号“Latifa’s CHOICE及图”商标、第21576721号“Choice by Linda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尚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