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卡车之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界比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72497号“万能的卡友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万能的卡友圈”不是表示商品特点的短语或句子、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万能的卡友圈”构成,使用在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指定商品上,难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标志与某一具体商品来源建立特定联系。申请商标整体上缺乏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