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帕兹马特国际知识产权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63457号“PETSM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679737号“PETSMART”商标、第6593795号“PETSMART”商标、第4679735号“PETSMARTCOM”商标于2018年4月6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帕兹马特国际知识产权控股公司(见第1594期商标转让公告)。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属帕兹马特国际知识产权控股公司,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