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大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06435号“旭势教练XUSHICOA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38330号图形商标、第6968909号“洛钼LUOMU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77263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4日